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海运国际私法_国际海运纠纷法律适用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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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论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和国际公法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国际私法的价值所在.
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国际间国务买卖、国际技术合同转让等、国际税收、国家金融等涉外因素的经济活动方面的。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调整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比如国家主权、国家领土、外交等等。 国际私法解决的是在涉外民事关系方面适用哪国、哪地的法律问题。
二、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国际法包括后三者。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各国民商事关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冲突。以选择性的条款居多。
国际公法则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内容,如领海的划分,各国权力的行使之类的。
国际经济法顾名思意是调解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一:国际私发基本原则:
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二、国际公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相比,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某些特殊状况下,个人也能够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即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国际法中对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由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3、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的行为。当国际法遭到破坏、国际法主体的权利遭受破坏时,国际法主体通过自助或集体制裁,以捍卫国际法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国际法的实施。
三、国际经济法特点:
1、首先,就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而言,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其次,就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是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
3、再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是表现为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4、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正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有其独特的主体,调整对象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即独立的司法体系。
扩展资料:
国际法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1、主权
(1)、依照国际法,共处的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它们只能对在其领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从领海到公海的紧追权或者报复权)才被允许对在其领域外的人和事行
(2)、使管辖权。各个国际法主体除受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约束外,不经它同意,不得令其承担任何外加的国际义务。
2、承认
(1)、承认的主要作用是,承认一个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存在,或者承认它的首脑为该国的代表并希望与之维持外交关系。承认的主要形式是承认一个国家或政府在一块领土上行使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辖权,简称为事实上的承认和法律上的承认。
(2)、承认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认也可能并不是全面的,而只限于承认一群人为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如果这些叛乱者事实上已经控制了该国部分领土。承认在原则上是可以自行斟酌决定的,但过早地承认别国的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是和该国专有的国内管辖权不相容的,因而也是非法的。
3、同意
(1)、国际法主体在订立协定时,在不损害第三者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修改和补充国际习惯法的某项规则或者为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遵循国际法的要求所作出的同意,为缔约双方确定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经缔约双方同意所订立的协定,其中止、修改和终止也应经缔约各方的同意或默认。
4、信实
在国际法发展的早期阶段,所谓信实主要是指不背信弃义。以后,信实的含意逐渐与公平合理、符合常识的要求一致起来。缔约双方或者应对自己的单方面行为负责的一方,必须恪守信义地解释和执行协定。
5、公海自由
公海航行自由的规则不准许任何国际法主体占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时期,一个国家只能对有权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行使管辖权;而在战争时期,则可根据海战规则和捕获法规干扰敌国及中立国的航运。对于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必须合理照顾其他国家的利益。海盗行为和贩运奴隶都是对公海的非法利用。
6、国际责任
关于国际责任的规则要有两个前提。
(1)国际法主体的下属机构违反国际义务,构成了不法行为或国际侵权行为;
(2)、这种国际侵权行为引起赔偿的责任。这些规则所规定的义务是独立于任何个别的国际法主体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们是可以经过同意和默认加以修改,它们也可以用双方同意的规则规定类似国内刑法的那种处罚来加以强化,或者通过默认和不行使权利而予以放弃(也称消灭时效)。
7、自卫
国际习惯法允许国际法主体对其他国际法主体的不法行为采取自卫措施,也可以对不受任何其他国际法主体保护的个人、船舶或飞机的行为采取自卫措施。自卫必须是迫不得已、刻不容缓的。只有为了击退即时的、紧迫的入侵才有权采取自卫行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私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公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
三、国际私法法条是什么?
国际私法法条是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内法包括《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继承法》《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事诉讼法》《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条。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国际私法包括的部分法条如下:
《民法通则》
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扩展资料
国际私法的产生条件
①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涉讼财产在外国,或者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
②各国民法互相歧异,例如对合法婚姻年龄、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违约法律责任等规定有所不同。
③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国同不少外国以条约相互给与对方法人以注册商标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在执行这种条约时,有时会发生一个法人是不是对方本国法人的问题,就是法人的国籍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各国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欧洲大陆各国主要采取管理中心主义,以法人的社会住所即主事务所所在地国作为其本国。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法人设立地国作为其本国,换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国家的法律设立,即具有该国国籍。
中国受理商标注册的机关,要决定一个外国法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只能适用该外国的法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独立于民法典的编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曾令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法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际私法讲义
四、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1.是2.先调解,调解不成,离婚3、不可以。离婚案件需要双方到场4、看哪方对孩子成长更有利
五、国际私法案例分析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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