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国际海运保险公司_国际海运保险公司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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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怎么样?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是1998-02-27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2606单元。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110000400176548,企业法人毕静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是:收集有关中国人寿和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的数据和信息,同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以及潜在的合资伙伴进行非经营性业务联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取费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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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今年8月份在泰国举办的界华人保险大会“2019国际龙奖IDA年会”,国内的保险公司有谁去参加了?
今年的世界华人保险大会“2019国际龙奖IDA年会”,是从8月10日至13日在泰国曼谷IMPACT会展中心举办,本次大会有来自17个国家和地区、200多家金融保险机构的7500余位全球华人保险精英参加了此次大会。此次参会的国内保险公司有爱心人寿等企业,据了解,爱心人寿此次派出了23名优秀寿险规划师参与本次大会,而且其中六位优秀规划师为2019年IDA铜龙奖达成者。
三、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 我国a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b公司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
A公司没责任,因为cif贸易术语风险是越过装运港船舶的船舷,一旦过了船舷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并且也上了保险,所以说出口方没有责任。你可以详细的看一下C组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划分。
四、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希望高手帮忙。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舱至舱条款的一切险,当货物
案情分析“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公司对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起讫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运所时开始,至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运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被保险的货物在最后到达卸货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本例中货物是在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的承包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按理应得到赔偿,之所以遭到拒绝是由于FOB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在FOB合同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以货物越过船舷为权责划分点,卖方只要在装运港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交货,这之前的一切风险都由卖方来承担,当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保的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此案例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了风险损失,买方不负责任,因此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条件。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买方为保障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保险公司设的“卖方利益险”。我国进口业务通常用FOB合同,对此要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要注意。本案例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然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备保险利益,虽然他也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的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
五、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跟阳明海运是什么关系是阳明海运旗下的吗?公司性质是什么
是台湾阳明海运集团(YANGMING LINE)的国内总代理,深圳、东莞分公司于1998年成立。成立之初,主要工作为配合、协调YML在深圳、东莞地区的运作。
还是家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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