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货代公司管理(货代公司管理制度)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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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得好的货代公司都是用什么系统来管理的?
不一定大的货代公司使用的系统就一定适合所有货代企业使用,货代系统的选择还是需要根据您企业自己的需求和业务情况来选择的,由于整个货代物流行业可以分为小包、快递等,根据货件的重量和尺寸不同,服务商收费的标准也不一样。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出,货代公司再选择系统之前,就要确定自己的业务到底是什么类型,适合什么样的系统。易仓国际货代系统TMS专门针对国际快递物流企业研发,完美支持货代企业开展小包、专线、FBA头程、COD、虚拟海外仓、退货服务及国际快递快件等业务,与跨境电商平台和海外仓无缝对接订单数据;
二、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彦思科技智能水运物流管理系统,采用软硬件结合的方式,针对内河水运物流的船舶调度、运力管控、运输管理、人员管理、经营数据管理等提出综合性解决方案。百度下目前已有近百家内河水运物流企业上线智能水运物流系统,通过信息化、智能化的方式将原有企业经营管理、业务运作、风险管控、人员管理、人才培养进行迭代升级。
三、货代企业的货代管理
(1)规范和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2)严格而清晰的有限责任制度;(3)科学的企业组织制度;(4)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5)团队精神与敬业精神。运行环境它的运行环境是市场经济体制。技术条件它的生产技术条件是社会化大生产。(1)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形成投资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2)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3)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4)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5)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四、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及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机关是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机关。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外商独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外经贸部另行公布。 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经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中外合营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中方中至少有一家是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或者是从事进出口的企业,或者是从事相关的交通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方合营者在中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二)外国合营者至少有一家是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外方合营者在外方中应为第一大股东; (三)中外合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第六条 同一个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不满二年,不得投资设立第二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二)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或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四)有必要的通讯、运输、装卸、包装等营业设施。第八条 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四)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须到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证书。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设立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主要投资方的资质证明; (八)企业营业场所证明; (九)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一年且合营各方出资已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12万美元。对以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违规行为骗取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分公司的,除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外,审批机关将撤销其分公司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 (二)董事会关于设立分公司、增资及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有关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四)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及设立分公司的理由和可行性分析; (五)企业验资报告; (六)分公司的从业人员及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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